时间:2016-12-10 14:35:16 来源: 作者: 点击: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珠海市创业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珠人社﹝2015﹞350号)、《关于印发珠海市创业小额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珠人社﹝2014﹞66号)、《关于调整创业小额贷款贴息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珠人社﹝2015﹞326号)、《转发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珠人社﹝2016﹞280号)。
一、鼓励提高创业能力
(一)创业培训补贴
1.补贴对象和条件。具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非毕业学年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全日制在校生除外,以下统称“有创业意愿人员”),参加本市创业培训机构组织的创业培训,并取得相应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2.补贴标准。取得创业培训(GYB)合格证书的,每人补贴400元;取得创业培训(SYB)或创业培训(IYB)合格证书的,每人补贴1000元。符合条件的人员每个创业培训等级只能享受一次补贴。
3.申请材料。
(1) 《珠海市创业补贴申请表(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申请表》);
(2) 《珠海市创业培训补贴花名册》和学员签名的《减免创业培训费用确认书》;
(3) 开班报备表;
(4) 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5) 创业培训学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毕业学年学生还需提供在校学生证明或学生证;
(6) 创业培训机构的银行账户复印件。
4.申请时间和程序。创业培训机构在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核发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人员来源向市、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在校学生向市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二)创业实训补贴
1.补贴对象和条件。创业实训(见习)基地对有创业意愿人员提供创业实训(见习)服务;有创业意愿人员经创业实训(见习)后在本市成功创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
2.补贴标准。按参加创业实训(见习)服务人数给予创业实训(见习)基地每人每月500元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为3个月;有创业意愿人员经创业实训(见习)后1年内在本市成功创业的,每成功创业一人给予创业实训(见习)基地1500元奖补。创业实训补贴每人享受一次。
3.申请材料。
(1) 《单位申请表》;
(2) 创业实训(见习)基地与实训(见习)人员签订的实训(见习)协议书复印件;
(3) 学员实训(见习)期满鉴定报告;
(4) 实训(见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5) 《珠海市创业实训(见习)补贴花名册》;
(6) 创业实训(见习)基地的银行账户复印件;
(7)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成功创业的,还需提供创业者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申请时间和程序。在实训(见习)人员实训(见习)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人员来源向市、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在校学生向市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成功创业的,在创业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
二、鼓励创业和带动就业
(一)创业资助
1.补贴对象和条件。在校及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含港澳台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或毕业生和领取毕业证5年内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以下统称“五类人员”)在本市成功创业(在本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就业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
2.补贴标准。个人创业一次性资助5000元;团队创业每增加一名合伙人或股东,再资助2500元,每户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0元。
3.申请材料。
(1) 《单位申请表》(个人创业与团队创业资助分开填写);
(2) 创业者身份证及相关身份证明。其中,在校学生或毕业5年内普通高校(含港澳台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或毕业生,需分别提供学生证(在校生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士官退出现役证》,城乡失业人员需提供《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就业困难人员需提供就业困难人员证明材料;
(3) 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团队创业还需提供商事登记簿或其他证明材料,下同)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 《珠海市创业资助补贴花名册》(团队创业填写);
(5) 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复印件。
4.申请时间和程序。申请人在正常经营满6个月后的1年内,向工商注册登记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地(未办理注册登记的种养业等为实际经营地,以下简称“注册登记地”)所在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二)租金补贴
1.补贴对象和条件。初创企业创业者(指“五类人员”)在本市租用经营场地(含社会资本投资的孵化基地)创业,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2.补贴标准。按租赁经营场地面积每月每平方米补贴30元(不足1个月不计算;租金标准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数计算),每年最高补贴80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3.申请材料。
(1) 《单位申请表》(补贴金额超过6000元的部分需另外单独填写一份);
(2) 缴纳租金凭证(发票、收据或银行流水账)复印件;
(3) 场地租用合同(租用地址应与注册登记地一致);
(4) 申请人身份证或相关身份证明;
(5) 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 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复印件。
上述材料首次申请补贴时全部提供,以后申请补贴只需提供1、2项(变更租赁经营场地的,需提供1、2、3项材料)。
4.申请时间和程序。半年或每年申请一次。半年或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向注册登记地所在区经办机构申请上半年或上年度租金补贴。
(三)初创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对象和条件。初创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或本市就业困难人员(招用人员不包括合伙人、股东),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创业者(含合伙人或股东)和招用的应届高校毕业生、本市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2.补贴标准。按创业者(含合伙人或股东)及其招用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缴费部分仍由个人承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3.申请材料。
(1) 《单位申请表》;
(2) 《珠海市初创企业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
(3) 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
(4) 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复印件
(5)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提供就业困难人员证明材料;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的,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
(6) 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复印件。
上述材料首次申请补贴时全部提供,除享受人员发生变动外,以后申请补贴只需提供1、2、3项材料。
4.申请时间和程序。每季度申请一次。在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每季度结束前向注册登记地所在区经办机构申请上季度社会保险补贴。
(四)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1.补贴对象和条件。初创企业与被吸纳就业人员(不包括合伙人、股东)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2.补贴标准。招用3人以下(含3人)的每人一次性补贴2000元;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一次性补贴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3.申请材料。
(1) 《单位申请表》;
(2) 《珠海市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花名册》;
(3)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 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复印件;
(5) 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复印件;
(6)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首次申领此项补贴,以申请时实际吸纳就业人数核发补贴。后续年度申请时,按其实际净增用工人数(本次申请时吸纳就业人数减上次申请时吸纳就业人数)核发补贴。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初创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4年。
4.申请时间和程序。每年申请一次。由申请人向注册登记地所在区经办机构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五)人才租房补贴
1.补贴对象和条件。市、区创业孵化基地内的初创企业招用各类人才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2.补贴标准。具有博士学位的,每月补贴1000元;具有硕士学位的,每月补贴600元;属于紧缺高技能人才的,每月补贴300元。已在本市有住房、已承租保障性住房(含人才周转住房)或享受过其他住房补贴优惠政策的不享受该项补贴。同一人员同时符合享受我市多项住房优惠政策待遇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由申请人选择其一。补贴最长不超过2年,以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时限为准。
3.申请材料。
(1) 《珠海市创业补贴申请表(个人)》(以下简称《个人申请表》);
(2) 学位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 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复印件;
(4) 未享受其他住房补贴承诺书;
(5) 补贴时段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
4.申请时间和程序。每季度申请一次。在每季度结束前申请上季度补贴。市政府职能部门主导建设的创业孵化基地的人才租房补贴,向市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其他创业孵化基地的人才租房补贴,向基地注册登记地所在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六)创业小额贷款贴息
1.贴息对象和条件。在本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办理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办理就业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创业者(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下同),以及在本市签订有关种养合同且办理就业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从事种养业人员,从本市创业小额贷款经办银行取得创业小额贷款,并按时足额还本付息(不予贴息情形除外)。
2.贴息标准。当期贴息金额=当期付息金额×(贴息贷款额度÷实际贷款金额)×(贴息利率÷实际利率),其中:可享受的贴息贷款额度≤实际贷款金额,贴息利率≤实际利率。
(1)贴息贷款额度:个人最高为20万元。吸纳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可根据吸纳就业人数(不含申请人),按每人10万元的标准增加贴息额度,享受贴息额度最高为200万元。
(2)贴息利率:申请人属本市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学年起3年内的珠海市高校毕业生或入学前具有本市户籍的市外高校毕业生的,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内据实贴息(政策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其他申请人按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贴息。
(3)贴息期限: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展期和逾期不贴息。对项目优、信用好、带动3人以上就业,首笔创业小额贷款的贴息期限未超过2年的,可在享受贴息终止之日起2年内申请二次创业小额贷款贴息,累计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
3.申请材料。
(1) 《珠海市创业小额贷款贴息及担保费补贴申请表》。
(2) 发放贷款的经办银行出具《申请创业小额贷款贴息有关情况证明》原件和利息支付凭证原件、复印件。
(3)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原件、复印件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明。从事种养业的,提交有关种养合同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村委会出具的种养证明。
(4) 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吸纳就业的,应一并提供吸纳就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 属毕业学年起3年内高校毕业生的,提供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毕业学年高校学生提供所在学校出具的在校生证明);属本市就业困难人员的,提供就业困难人员相关证明材料。
(6) 申请人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复印件。
(7)办理就业登记备案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无需提供材料,由经办机构核查(从事种养业的,可核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医疗保险记录)。
上述材料首次申请贴息时全部提供(原件由经办机构核对后退回),之后只需提供上述1、2项材料。
4.申请程序。创业者按期还本付息后,应在每季度、每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申请上季度、上年度贴息或在还清全部本息之日起3个月内一次性申请贴息,贴息申请向注册登记地(从事种养业未办理注册登记的,为种养经营地,下同)的区经办机构提出。
(七)担保费补贴
1.补贴对象和条件。本市创业小额贷款经办银行确定的各类担保机构为创业者申请创业小额贷款提供有偿担保的,可给予创业者一次性补贴。
2.补贴标准。根据双方约定的担保费用(担保费最高不超过担保贷款金额的3%)据实给予创业者一次性补贴,每笔补贴金额不超过5万元。
3.申请材料。提供经创业小额贷款经办银行盖章确认的贷款担保协议书复印件等材料。
4.申请程序。申请担保费补贴的,应在首次提出贴息申请的同时向所在区经办机构申请担保费补贴。
(八)优秀创业项目资助
1.补贴对象和条件。申请人申报优秀创业项目,并被遴选确定为市级优秀创业项目。
2.补贴标准。每个项目给予5万元至10万元资助。
3.申请材料。
(1) 《个人申请表》;
(2) 确定为市级优秀创业项目的相关证明;
(3) 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复印件。
4.申请时间和程序。自市级优秀创业项目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市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市经办机构受理和核对申请材料后,填写《珠海市创业补贴审核(汇总)表》、《珠海市优秀创业项目资助(汇总)花名册》,并加具初审意见。
(九)创业失败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对象和条件。本市户籍创业者(含合伙人或股东)在初创企业期间创业失败(注销工商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税务登记)后6个月内办理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
2.补贴标准。按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缴费工资下限乘以单位缴费比例的50%计算(个人缴费部分仍由个人承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3.申请材料。
(1) 《个人申请表》;
(2) 注销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税务登记证明;
(3) 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复印件。
上述材料首次申请补贴时全部提供,以后申请补贴只需提供第1项材料。
4.申请时间和程序。每季度申请一次。在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每季度结束前按照人员来源向市、区经办机构申请上季度社会保险补贴。
三、鼓励和支持创业孵化
(一)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扶持经费
1.补贴对象和条件。根据本市有关规定,被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
2.补贴标准。按照创业孵化基地规模,分别给予20万元、35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扶持经费。
3.申请材料。
(1) 《单位申请表》;
(2)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文件及其他证明材料;
(3) 认定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经办机构出具创业孵化基地规模证明材料;
(4) 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复印件。
4.申请时间和程序。被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后6个月内向市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二)创业孵化服务补贴
1.贴对象和条件。经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按规定为创业者提供1年以上期限创业孵化服务(不含场租减免),创业者在本市办理注册登记。
2.补贴标准。按实际孵化成功户数,每户补贴3000元。
3.申请材料。
(1)《单位申请表》;
(2)《珠海市创业孵化成功单位花名册》;
(3)孵化成功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创业孵化基地与创业者签订的1年以上期限孵化服务协议,以及创业者出具的履行孵化服务协议情况证明;
(5)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复印件。
4.申请时间和程序。在创业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市政府职能部门主导建设的创业孵化基地向市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其他创业孵化基地向注册登记地所在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四、优化创业服务
(一)开发创业项目补贴
1.补贴对象和条件。社会力量(含机构、团体)开发创业项目,被纳入市级创业项目库;纳入创业项目库的项目被有创业意愿人员使用,并在本市实现成功创业(办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
2.补贴标准。被纳入市级创业项目库的,每个项目补贴2000元;纳入创业项目库的项目被有创业意愿人员使用并在本市实现成功创业的,再奖补1000元。
3.申请材料。
(1) 《单位申请表》或《个人申请表》;
(2) 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复印件。
符合奖补条件的,还需提供创业者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申领开发创业项目补贴由市级创业项目库管理部门代办理,代办理时应提供申请人委托书,并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上述材料,填写《珠海市开发创业项目补贴花名册》,出具市级创业项目库入库通知书、创业项目使用证明,向市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4.申请时间和程序。每季度或每半年申请一次。在每季度或每半年结束前,向市经办机构申请上季度或上半年的开发创业项目补贴。
(二)创业导师(专家)工作奖补
1.补贴对象和条件。被列入市级创业导师(专家)库的导师(专家)按照创业指导服务协议,对创业者进行分类、分阶段进行指导,指导的创业项目在本市成功创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或获得市政府部门以上奖励。
2.补贴标准。每成功指导一个创业项目奖补创业导师(专家)5000元,同一创业项目只能享受一次。
3.申请材料。
(1) 《个人申请表》;
(2) 创业导师(专家)与创业者签订的创业指导服务协议;
(3) 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复印件。
(4) 创业者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或相关奖励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领创业导师(专家)工作奖补由市级创业导师(专家)库管理部门代办理,代办理时应提供申请人委托书,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填写《珠海市创业导师(专家)工作奖补花名册》,加具意见后向市或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4.申请时间和程序。在指导的创业项目办理注册登记或获得市政府部门以上奖励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指导的创业项目办理注册登记(含获得市政府部门以上奖励)的,向注册登记地所在区经办机构申请;指导的创业项目获得市政府部门以上奖励但未办理注册登记的,向市经办机构申请。
(三)创建创业型城市补贴
1.补贴对象和条件。被评选为国家级、省级创业型城市的区。
2.补贴标准。评选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评选为省级创业型城市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申请材料。
(1)《单位申请表》;
(2)评选为国家级、省级创业型城市的证明;
(3)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复印件。
4.申请时间和程序。在被评选为国家级、省级创业型城市之日起6个月内向市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名词解释:
1、人员来源:本市户籍人员(含本市生源高校、职业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特别规定除外)以户籍划分为各区人员来源,其中香洲区户籍人员从市属用人单位就业转失业的,划分为市属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非本市户籍人员和在珠高校、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在校学生划分为市属人员来源。
2、高校毕业生:除特别注明外,是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含港澳台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3、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本市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包括农村贫困户)且办理失业登记的城乡劳动力、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原《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乡“4050”(指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失业人员、城乡复员退役失业军人(不包括已领取政府自谋职业补贴的人员)、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符合条件的刑释解教和戒毒康复人员,以及经市政府同意后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4、初创企业:是指注册登记3年内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
注:1.因篇幅限制,具体内容以文件规定为准。
2.申请材料涉及复印件的,需提供原件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