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申请团队:
我校创业工场第七批入驻项目评审工作已经完成,经专家组会议评审,并通过创业学院审议,根据考核成绩排序,决定对21家团队进行二期工场入驻分配。
一、按排名顺序选择场地(平面图标注)
1.考核成绩排名1-5名的团队选择分配创业工场二期场地,分别为24栋创业学院架空层“C05、C06、C07、C20”与25栋创业学院架空层“D20”。
2.考核成绩排名6-11名的团队选择分配创业工场二期场地,分别为24栋创业学院架空层“C21(C21-1与C21-2)、C22(C22-1与C22-2)、C26(C26-1与C26-2)”,一室两团队。
3.考核成绩排名12-20名的团队选择分配创业工场二期场地,为25栋创业学院架空层“D21综合团队室”众创空间,每团队可使用三卡位。
二、相关入驻管理规定
1.入驻企业可享受以下政策扶持和保障服务:
(1)基本办公条件。享有办公场地、办公桌、办公椅等基本办公设施,以及固定电话接入、宽带网络接口等基本通讯保障。
(2)创业指导服务。享受法律、会计、评估、专利、企业管理、战略设计、市场营销与策划等咨询服务,以及创业信息资源、创业项目开发和对接、行业研究、项目投资分析、投融资引进、创业成果推介、科技项目申报、知识产权申请、政府扶持资金申请等方面的帮助。
(3)后勤保障服务。享受包括公共卫生、文件资料收发及其他约定的服务。
(4)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享受政府部门及相关单位颁布的各项包括一次性创业资助、行政性收费减免、税收减免、创业小额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见习补贴等政策。
创业工场入驻团队和个人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鼓励创业工场内团队及其相关人员进行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登记,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对自主知识产权采取保护措施。
创业工场入驻团队和其相关市场主体的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2、根据我校“创业工场管理办法”第六章十三条规定,入驻团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退出创业工场:
(1)利用场地从事违法活动的,如贩毒、聚赌等非法经营,并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2)违反公安、消防、卫生、环保、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等管理部门政策法规的;
(3)项目已经终止或者实际上已经停止运作的;
(4)除具有创业示范引领效应的入驻企业外,团队入驻经营已经满2年的;
(5)对经营活动开展少、经营场所利用率低且经两次督导后仍未改善的;
(6)严重违反创业工场有关管理规定的;
(7)有转租行为的;
(8)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
(9)出现其他不宜继续留在创业工场情形的。
创业学院
2019年1月3日
附平面图: